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