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