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