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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