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条 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