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就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限额。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