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