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七条 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