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