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零一条 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应当计算利息。对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外,应当计算手续费。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