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零二条 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
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
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者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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