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八条 虽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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