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八条 虽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