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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