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五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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