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