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一)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三)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四)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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