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九条 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