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船舶。但是,提供的船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出租人过失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因出租人过失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