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二百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