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知道经预约保险合同保险的货物已经装运或者到达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通知的内容包括装运货物的船名、航线、货物价值和保险金额。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