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可以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加以确认。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