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