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五条 货物由实际承运人交付的,收货人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实际承运人提交的书面通知,与向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具有同等效力;向承运人提交的书面通知,与向实际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