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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