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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