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