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