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