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