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二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二百五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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