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二百五十六条 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外,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但是,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