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