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四十八条 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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