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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