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 ·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九条 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