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 ·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七条 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