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