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就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限额。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