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1-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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