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01-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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