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01-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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