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01-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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