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对海洋倾倒活动进行监视和监督,必要时可派员随航。倾倒单位应为随航公务人员提供方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