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7-03-01 共 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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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 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四条 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五条 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六条 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外国的废弃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进行倾倒,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违者,主管部门可责令...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为倾倒的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的任何船舶及其他载运工具,应当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15天之前,...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九条 外国籍船舶、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需...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条 倾倒许可证应注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事项。 签发许可证应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主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废弃物根据其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分为三类。其分类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主管部门可根据海洋生态环...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废弃物装载时,应通知主管部门予以核实。 核实工作按许可证所载的事项进行。主管部门如发现实际...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对海洋倾倒活动进行监视和监督,必要时可派员随航。倾倒单位应为随航公务人员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和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如实地详细填写倾倒情况记录表,并按许可...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可...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海洋倾倒区应定期进行监测,加强管理,避免对渔业资源和其他海上活动造成有害影响。当发现倾倒区不宜继续倾倒时,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向受害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视情节...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尽快向主管部门提出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受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损...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受托清除污染的单位在作业结束后,应尽快向主管部门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投入的...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或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废弃物检验单的;...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部门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也可以并处。 对于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成绩的个人,应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禁止倾倒的物质 一、含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镉及镉化合物的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