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部门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也可以并处。
对于违反本条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致人伤亡的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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