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