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条 倾倒许可证应注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事项。签发许可证应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更换或撤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