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向受害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处以警告或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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