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海洋倾倒区应定期进行监测,加强管理,避免对渔业资源和其他海上活动造成有害影响。当发现倾倒区不宜继续倾倒时,主管部门可决定予以封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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