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六条 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批。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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